律师诉状写错一字,案件被驳回还被司法建议,得饶人处且饶人啊!
最近,网上流传一份2024年4月22日某法院发给一律师事务所的“司法建议书”,内容是:一起合同纠纷民事案件中,法院发现有律师代理的原告诉状里,列的原告名字是某某成,而在诉状“事实与理由”部分,写成了原告某某林,“导致诉讼请求、事实与理由部分不一致”,据此认定,被写错名字的原告,“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”,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。
此外,还向原告代理律师所在律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,建议“代理律师在书写起诉状及参加诉讼过程中,应认真梳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,避免出现简单错误,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。上述建议,请认真研究,并在30天内予以反馈,函告我院。”(司法建议书原文就不发了,好像涉事方面正在联系删除网上流传的图片,真是何必呢?)
原告当事人,或是原告代理律师错列原告或是被告名字的,虽然说是不应该出现的错误,但作为一种小概率的事件,就好比应该是更加严谨、有效的法院司法文书中出现错别字一样,也是难免会出现的。但是,如何对待和处理,却体现出了相关经办人员的换位思想和人文精神。
曾经,网上有自媒体公开的一则法院驳回起诉裁定书,驳回的理由是,起诉状里的被告名称少了一个“市”字,被告应该的名字是“XXX宝鸡市高新支公司”,起诉状上写成了“XXX宝鸡高新支公司”。
按照《民事诉讼法》司法解释第209条,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、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,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,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。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,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。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,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。
类似的规定还有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7条规定,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,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......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,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、不予立案。
可见,按照以上的司法规定,起诉状所列被告名称、原告名称,法院是要经过形式审查,对于不符合形式要件,是要履行告知补正程序的。只是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名称前后不一,实际上完全可以结合上下文或是核实本人的认定就是一个笔误,何必不经告知程序的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呢?
曾经有法院网友在本号留言区写到:我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助理,这种情况我们都会通知原告补正,原因在于这只是笔误,并非主体错误,况且能通过社会信用代码识别被告身份已经达到了被告明确的要求;其次,如果裁定驳回,原告势必会再次进行诉讼,反而使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再走一遍,也是在浪费司法资源。我敢肯定,如果该案不算结案数的再次起诉还会分给该承办法官,该法官一定不会仅凭此驳回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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